《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规范(试行)》

2022-11-17 11:00:32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升预算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活动对预算决策的参考和咨询作用,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7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项目预算评审)是指省科技厅在审定项目预算前,组织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是项目立项评审的必要组成部分。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包括资金预算评审、绩效目标评审、申报单位管理能力评审和预算保障能力评审。项目预算评审与技术评审合并进行。

第三条项目预算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省科技厅按照有关程序确定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

第四条项目预算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邀请参加项目预算评审的技术、财务及管理专家。原则上,每个项目应有技术专家组组长或由其指定1名技术专家参与预算评审,并填写《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审意见表(个人)》(详见附表1)。

第五条资金预算评审重点包括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可行性等4个方面。

(一)目标相关性。资金预算应以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的总量、强度、结构等应符合项目任务的规律和特点,项目各任务之间资金分配合理,符合各项任务的性质、工作量等特点,有利于项目内部资源共享与任务协调,有利于项目总体目标的完成。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相关产业特点、同类研发活动支出水平、技术创新风险等因素,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考量项目预算与同类或相近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的匹配性。在考虑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任务完成可行性。财政资金预算应考虑支撑项目研发任务的实施和研发目标的实现,有助于项目技术指标及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的完成。

第六条绩效目标评审重点包括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4个方面。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内容应全面、清晰明确,充分反映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目标的规范完整性、明确清晰性。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应与省级有关政策相符,与申报指南密切相关,与项目资金特定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充分细化、量化。包括绩效目标相关性、绩效指标科学性。

(三)适当性。绩效目标与项目申请资金规模应相互匹配;绩效目标应符合正常水平或科研规律;绩效目标应尚未实现,项目确有实施必要。包括资金匹配性、绩效目标合理性。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应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项目的实施方案、具体措施应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申请财政资金。包括绩效目标实现可能性、方案匹配性。

第七条申报单位管理能力评审重点包括申报单位内控制度健全性、配套支撑能力、科研服务能力、科研诚信等4个方面。

(一)内控制度健全性。申报单位是否建立了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以及以上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配套支撑能力。申报单位是否拥有保障项目研究开展所需的设备、场所等设施。

(三)科研服务能力。申报单位是否设置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科研诚信。申报单位科研诚信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条预算保障能力评审重点包括自筹资金保障能力、申报单位运营风险等2个方面。

(一)自筹资金保障能力。自筹资金预算来源及承诺等保障情况,应考虑自筹资金支撑项目研发任务的实施和研发目标的实现,有助于项目技术指标及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的完成。

(二)申报单位运营风险。申报单位运营是否存在高风险(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指标进行判断)。

第九条附加项。主要评审申报单位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接受审计、中期评估、“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是否发现问题。

第十条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编制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审手册,在项目评审方案中单列章节,报省科技厅审核。

(二)按照省科技厅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方案,采用专业、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专家开展预算评审工作。

(三)撰写预算评审报告,在项目评审报告中单列章节,报省科技厅审查与确认。

(四)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专题论证法和成果反推法等。在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国家和省相关财务政策等,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的方法。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的方法。

(三)数据统计分析法,指通过对已有的同领域项目预决算历史相关数据分析,寻找领域内同类项目的一般支出标准,据此对项目任务预算规模、结构和固定研究人员人均强度等进行控制的方法。

(四)调查法,指通过调查项目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预算在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五)专家经验法,指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的方法。

(六)案例参照法,指通过对照以往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的方法。

(七)专题论证法,指针对大型设备或其他重大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充分论证的方法。

(八)成果反推法,指根据项目申报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预算资金规模合理性的方法。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和评审专家组综合意见构成。项目预算评审得分为评审专家个人打分的平均分。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省科技厅指导和监督下,按照规范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按时提交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在项目立项评审报告中单列章节)。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主要包括评审方法与程序、预算基本分析和总体结论等内容,重点应反映预算评审总体结论、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原因、预算调整建议等。对于预算调整额度较大或预算编制可信度较低等重大问题须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强化预算评审结果应用。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得分)直接与拟推荐项目支持财政资金挂钩。项目预算评审得分低于75分(不含)的,原则上不推荐项目立项;项目预算评审建议财政支持金额为预算评审得分率(即预算评审得分除以100)与项目预算财政资金申报额的乘积。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及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审机构与被评审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评审机构须向省科技厅申明并回避。当评审专家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评审专家须向省科技厅或评审机构申明并回避。

(二)对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三)不得以评审事项为由采取任何方式收取被评审对象的报酬、费用和礼品等。

(四)未经省科技厅同意,评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审结果。

(五)不得捏造或篡改项目预算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在项目预算评审活动中,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取消其参与预算评审工作资格等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对在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其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开展经费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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