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 |
2016-7-26 16:23:41
来源:昆明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公告第19号)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7月1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2日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昆党人才〔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定《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各项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由院士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站办公室、院士工作站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院士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单位应当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发展状况良好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建站单位能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后勤保障。
第七条 申请建站单位与院士签订了合作协议,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第八条 建站单位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工作站办公室每年发布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建站单位的经营、研发机构情况及近3年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2.院士近3年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情况;
3.院士与申请建站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情况;
4.申请建站单位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情况;
5.院士团队基本情况;
6.建站期内的工作计划及拟实现的目标。
申请建站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附件;
2.院士证明材料:院士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建站合作协议。协议中院士有明确的在昆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意愿且合作期不低于3年,有明确约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具体责任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协议书有院士本人指纹印模。
4.院士到建站单位实地工作,与建站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及认定
第十条 工作站办公室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建站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申报单位追加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评审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2.是否围绕本领域(行业)实施至少一个关键技术攻关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项目且项目可行。
3.申请单位是否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应有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建有相关保障制度。
4.院士工作站的建立是否对本领域(行业)的技术创新及引领具有推动作用。
5.是否有条件与签约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长效机制。
6.是否能通过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培育一支创新队伍。
7.《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工作站办公室根据《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评审意见书》及打分排序提出拟支持建站的工作站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工作站办公室在昆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www.kmkjj.gov.cn)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正式发文及授牌,命名为“昆明市XXX领域(专业)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工作站办公室(甲方)、建站单位(乙方)共同签署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 对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建站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条件改善和保障院士工作站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及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前期准备,主要包括科研设备仪器的改善、实施科研项目的试验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因工作需要的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及管理等。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院士工作站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院士工作站动态管理机制。市级院士工作站运行周期为3年,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年度科技报告》。运行周期期满后,工作站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专家根据认定申请书和合同书的相关内容对院士工作站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及审批。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院士工作站资格并公示。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摘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建站单位3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经院士本人同意,可以多个建站单位联合共建院士工作站,已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不允许再提出共建申请。
第二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的各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如违反《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级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21日起施行。昆明市科技局2013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实施细则(试行)》昆科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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