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1-9-26 15:2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与孵化器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信息服务。在孵化器公共电子服务平台上进行企业形象宣传、科技情报检索并发布企业产品、技术、等供求信息。同时,根据企业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科技、财务、政策法规、市场、人才、情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技术、项目、产品转移服务。企业可在昆明北理工技术、项目、产品转移中心对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予以展示,同时可充分了解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等北京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企业的技术、产品、项目、人才等资源向云南转移等情况,并实现技术产权转让和交易。

3、合作交流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昆明北理工孵化器与北京理工大学各相关学院和科技人员建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交流关系,借助北京理工大学较强的科研、经济管理等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点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入孵企业的较快创业发展。

4、项目申报服务。每年协助企业申报国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各级科技部门的科技计划,向企业提供申报信息、指导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写、帮助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多种服务。

5、孵化资金扶持。对企业和项目以及企业配合孵化器工作等情况综合考察后,予以入孵企业创业补贴、种子资金等方式支持创业、创新。

6、生物技术公共实验室服务。针对云南省优势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孵化器提供生物技术基础实验室满足创业企业研发需要,同时对于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孵化器将整合园区资源协助企业解决。

7、工商注册等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开办手续。

8、中介平台服务。孵化器结合企业创业和发展所需的日常管理事项,建立中介服务平台。

9、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管理、财务、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同时,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10、其它服务。为企业提供有关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二章 入孵标准

第五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要科研场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迁入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应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7、入孵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8、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六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或符合云南省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云南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七条 企业或创业者申请到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入孵,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八条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对入孵申请的企业(个人)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九条 入孵程序图:(略)

 

第十条《孵化协议》、《综合服务协议》是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附件二,《综合服务协议》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已签订“孵化协议”的企业由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授牌“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

第四章 孵化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 在孵企业具备以下至少两项条件,则达到毕业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企业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毕业的企业由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授牌“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毕业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孵化器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五条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孵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可享受云南省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协助企业获得云南省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使用孵化场地的入孵企业可享受“孵化企业创业补贴”。本创业补贴是孵化器为扶持优秀在孵企业而设立的扶持资金。

(1)申请方式:

孵化企业在孵化时间内,企业可分三次向孵化器提出申请,经孵化器评审通过后给予企业创业补贴。申请需附上《企业经营情况说明》、《科技创新情况说明》。

(2)评审方式:

由孵化器组织工作人员就企业的经营状况、科技创新、是否配合孵化器填表和信息采集、以及房间使用率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给予其创业补贴支持。

(3)补贴次数:

补贴初创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共计三次。

(4)补贴金额:给予第一年创业补贴:8000元;给予第二年创业补贴:4000元;给予第三年创业补贴:4000元。

第十八条 对优质在孵企业,孵化器将量身定做,根据企业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乃至投入资金全力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往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的孵化企业享受“昆北孵[2007]08号”办法的优惠政策。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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