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
2017-6-9 15:2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级众创空间的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高发﹝2016﹞231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面向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创业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平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新技术、新模式、新服务和新业态的发展。
市级众创空间分为技术支撑类和综合服务类。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两区”、阳宗海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众创空间的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建设的管理、绩效统计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昆明市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内容充实,规划合理;
(三)众创空间成立时间在半年以上;
(四)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五)有提供创新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的导师团队;
(六)财务管理规范。依托运营单位的,建设运营财务应单独核算。
第六条 申请技术支撑类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
(二)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实现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三)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能够整合本行业的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综合服务类众创空间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以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场地(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商业经营性场所除外)面积原则上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二)入驻1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昆明188重点产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具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法律法务、金融服务、政策咨询等创新创业服务的能力,并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沙龙、训练营等各类创新交流活动;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众创空间设立面向创业项目(企业)的创投基金。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电子版、纸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昆明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二)符合第五、六或七条所列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工作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众创空间运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查验,择优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授予“昆明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昆明市对认定的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作为众创空间建设的引导资金,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昆明市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在股权众筹平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进行挂牌和融资。
第十五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应向市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作用,给予市众创空间人才和智力支持,为市众创空间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被认定的众创空间申报下一年度市级科技孵化器、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众创空间集聚能力,服务能力,融资能力,孵化成果等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昆明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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