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园工作管理办法

2019-8-5 16:24:5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对大学生创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园、毕业标准和入园程序,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主城四区和安宁、呈贡建立昆明市大学生创业园的指导意见》和五华区政府印发的《五华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工作方案》精神,结合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过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审核并入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也不涉及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所有达到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入园标准,并与创业园签订入园协议,办理完入园手续后正式进入创业园的创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园项目是指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自带的、正在研制开发、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二章 创业园宗旨

第四条  为有创业意向的青年(大学生)提供创业支持,实现自主创业。

第五条  构筑青年(大学生)创业实践、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的平台。

 

第三章 入园标准

第六条  青年创业企业入园申请条件:

1、青年创业者是指18-45周岁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大专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

2、青年创业企业指由青年作为企业法人、主要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其中之一,且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园的申请条件:

1、大学生是指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五年以内大专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

2、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由大学生作为企业法人、主要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其中之一,且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

除以上应满足的条件外,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创业企业注册地、主要科研场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的场地内;

2、创业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单一创业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平方米;

4、迁入的创业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应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创业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6、创业企业入园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7、创业企业主要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

8、创业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 入园项目应无知识产权纠纷且最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鼓励发展的科技方向;

2、项目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与现有技术相比有一定的创新与进步;

3、项目具有完整的商业计划,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四章 入园程序

第八条 创业企业或个人申请到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入园,初步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入园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入园申请书中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入园申请书》见附件)。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园的创业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统一对提交入园申请的创业企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入园协议书》。

第十条 入园流程:

1、提出申请:创业团队(个人)提交入园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2、项目评审:管理办公室和项目评审组对入园团队(个人)和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3、签署意见:根据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管理办公室做出是否同意入园的决定;

4、开具场地证明:办公室向同意入园的企业开具场地证明,并指导其成立企业、进行工商注册;

5、签订协议:管理办公室与办理完工商注册手续的入园团队签订孵化协议及相关文件;

6、正式入驻:签订入园协议及相关文件后创业企业正式进入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向其移交办公设备及办公场地。

    第十一条《入园协议书》是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与创业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五章 入园优惠政策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整合各方资源对入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优惠政策,详见《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优惠政策(试行)》。

第十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入园注意事项:

1、办公室仅限于日常办公使用,禁止留宿和使用与日常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禁止进行与日常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2、创业企业需保证办公室的使用率,禁止连续空置超过2周。

3、创业企业每季度须配合管理办公室填写统计表格,统计企业运营、科研、财务情况。

4、创业企业须对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设备及家具妥善保管,如有损坏照物品原价赔偿。

5、创业企业须配合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统一管理。

 

第六章 对入园企业的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对入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政策服务。协调工商、税务、金融部门定期入园为创业大学生办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事宜,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

2、信息服务。在孵化器公共电子服务平台上进行创业企业形象宣传、科技情报检索并发布企业产品、技术、等供求信息。同时,根据企业具体需求,向其提供科技、财务、政策法规、市场、人才、情报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3、技术、项目、产品转移服务。创业企业可在昆明北理工技术、项目、产品转移中心对创业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予以展示,同时可充分了解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等北京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企业的技术、产品、项目、人才等资源向云南转移等情况,并实现技术产权转让和交易。

4、合作交流服务。创业企业可以通过昆明北理工孵化器与北京理工大学各相关学院和科技人员建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合作交流关系,借助北京理工大学较强的科研、经济管理等优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点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入孵企业的较快创业发展。

5、项目申报服务。每年协助企业申报国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各级科技部门的科技计划,向创业企业提供申报信息、指导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写、帮助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多种服务。

6、工商注册等服务。协助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开办手续。

7、中介平台服务。孵化器结合创业企业的实际需求,建立中介服务平台。

8、咨询和培训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管理、财务、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同时,提供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

9、其它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有关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七章 入园企业毕业及淘汰标准

第十五条创业企业具备以下一项条件则达到毕业标准:

1、取得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入园时间达到12个月或经过创业园审核延长入园时间至24个月的优惠扶持期限。

第十六条企业达到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则达到淘汰标准:

1、长期空置办公室累计超过4个月;

2、多次不配合孵化器的走访、信息采集等日常工作;

3、多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的几项注意事项;

4、企业自然死亡;

5、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淘汰的企业将在接到通知后的限期内搬离原办公室,将办公室及原有设备家具完好的移交给管理办公室,如有损坏则照价赔偿。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八条创业企业(项目)入园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入园时间满12个月的毕业企业如果发展良好,愿意继续留在创业园的,可向创业园提交“延期退出申请”,然后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其延期;如同意则企业可继续使用场地一段时间,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仅延一次;如不同意则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创业园。

第十九条 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将创业企业及其项目的入园和毕业淘汰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创业企业可享受云南省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协助企业获得云南省对入孵企业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入园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华区-北理工孵化器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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