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9-12-2 10:19:2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昆明科技创新对外开放合作,聚集优秀创新资源,不断提升昆明科技创新工作对外开放度,提高全市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昆明市科技局对《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对该文稿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建议,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昆明市科技合作处,以便宜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联系电话:63169832

电子邮箱:717825612@qq.com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22日

 

 

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实施纲要(2017—2030)昆发〔2017〕22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2017—2030年)昆发〔2018〕31号》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的区位、资源、产业及人才等优势,助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企业“走出去”,扩大国际科技合作的辐射面,有效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省级有关科技合作基地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市域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含引进企业)和科技创新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引进企业研发中心六种类型。

第三条 市科技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外开放合作的促进作用。通过项目、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使市科技合作基地成为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力支撑和中坚力量,并对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力支撑昆明市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在昆明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 注册时间在一年及其以上的。

(三)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产业规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工业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在500万元以上,且为盈利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且为盈利企业。

(四)能够将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昆明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五条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依托在昆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能为一体,具有一定国际产业技术转移和承接能力的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智力引进、对外合作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昆明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有专门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和工作团队,与对方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国际上其他城市和地区官方机构(单位)签订了正式科技合作协议,且有明确的合作内容和量化指标,在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承担过各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联合研究,近三年内开发出2项以上新技术或者新产品。

第六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申报条件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是依托昆明市具有高水平科技研发能力的机构,旨在推进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的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人才和经验。

(二)与世界著名的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有条件吸引海外杰出人才或者优秀创新团队来昆开展合作研发。

(三)近三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核心技术或者产品获得3件(项)以上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或者2项以上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四)拥有国家或者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团队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

第七条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申报条件

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自身具备或依托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机构或组织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引进来”“ 走出去”,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昆明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三)近三年内向海外成功转移技术10项以上。

(四)积极与南亚东南亚国家、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合作,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在技术和产品对外输出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与辐射力的申报主体优先认定。

第八条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申报条件

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是依托昆明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在海外合作共建的研究站点、科技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农业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50亩。

(二)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对昆明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符合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大健康、芯片及信息产业、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昆明市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重点领域,在南亚东南亚国家、金砖国家、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建立的特色示范园区优先认定。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是依托昆明市内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统筹全市国合基地建设的基础性力量。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

(三)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对本地区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五)已经在国(境)外其他城市和地区有生产(研发)基地。

第十条 引进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一) 由昆明市引进的域外科技型企业;

(二) 引进企业在昆明设立(产品)科技研发中心;

(三) 引进企业R&D强度达到4%;

(四) 研发团队不少于15人;

(五) 公司研发产品形成产业化;

第十一条 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国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国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框架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海外科技合作示范园(基地)需提供与驻在国(地区)签订的土地租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按照长期申报,定期评审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认定。

(二)由市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和国家级开发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申报材料,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具有昆明市科技服务业管理机构资质单位对申报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昆明市科技局审定,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昆明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xxxxx”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昆明市科技局为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市科技局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昆明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建立全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市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推荐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和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科技合作基地的申报;指导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工作,帮助协调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建立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昆明市科技局鼓励推荐部门根据地方特点和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差异化和特色化的运行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昆明市科技局依据跟踪评价和考核结果,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将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将把申报主体单位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八条 对获得认定的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不包括引进企业研发中心)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认定的“引进企业研发中心”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的新型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优先推荐申报云南省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 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合作类),对科技合作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建立“昆明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盟”(以下简称“基地联盟”),为成员单位提供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市对外科技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基地联盟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处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联盟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30天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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