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科技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
2011-10-28 11:42:11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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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营业税
1.对科研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2、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怎样优惠?
3、对科普单位有哪些政策照顾?
4、对农牧业在营业税征收上有何优惠?
5、对教育劳务有哪些税收优惠规定?
6、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何征收营业税?
7、将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生产、个人转让著作权营业税是怎样规定的?
8、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是什么?
9、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政策性减免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1、我省规定的政策性减免
契税
12、契税现行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
13、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限额扣除的支出?
14、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15、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16、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17、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18、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19、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20、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有何税收优惠?
21、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有何税收优惠?
22、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有何税收优惠?
23、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资源综合再利用有何税收优惠?
24、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何税收优惠?
25、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吗?
26、《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27、新税法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哪些专项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
28、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免税项目?
29、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减税项目?
30、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规定了哪些暂免征税项目?
31、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规定了哪些单项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
1.对科研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1〕100号)
2、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怎样优惠?
自
3、对科普单位有哪些政策照顾?
对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镜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财税[2006]153号)
4、对农牧业在营业税征收上有何优惠?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5、对教育劳务有哪些税收优惠规定?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6、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何征收营业税?
凡经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批准纳入了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且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0]31号)
7、将土地转让用于农业生产、个人转让著作权营业税是怎样规定的?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002号)
8、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9、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是怎样规定的?
从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云南省农民工服务手册》(以下简称《农民工服务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云人社发[2009]13号)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政策性减免
(1)、高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税地便[1989]8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财税[2001]5号)
(3)、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比照执行,免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
(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
(5)、自
11、我省规定的政策性减免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对其自用房产土地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免征三年。(云税四字[1992]103号)
契税
12、契税现行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企业所得税
13、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限额扣除的支出?
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14、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内容以下: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中药材的种植;
(3)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4)牲畜、家禽的饲养;
(5)林产品的采集;
(6)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7)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15、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二)减免税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特别规定
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6、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给予以下税收优惠: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确定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减免税规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17、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9、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0、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1、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握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2、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资源综合再利用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4、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何税收优惠?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四条和《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5、实施新税法后对于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吗?
按照新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加速折旧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6、《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27、新税法实施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哪些专项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号制定了一些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O.25um(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自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
28、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的由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津贴)。对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费是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1)自2000年6月]日起,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不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2)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记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29、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这些人员的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府规定。
30、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规定了哪些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以上摘自国税发[1997]54号)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字[1994]020号)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国税发[1996]417号)
援助国派在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国税发[1996]417号)
根据两国政策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财税字[1994]20号)
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税字[1994]20号)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财税字[1994]20号)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财税字[1994]20号)
(8)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30号)
(9)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在编正式职工)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财产原值为零。(财税字[1999]45号)
(10)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人,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31、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中规定了哪些单项的优惠政策?
(1)、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2005]45号)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78号)
(3)、对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目起或从事独立劳务服务或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发[2004]93号)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2003]26号]
(6)、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国税发[1994]127号)
(7)、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问题,有如下规定:
①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国税发[2000]60号)
(8)、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12号)
(9)、对于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4]172号)
(10)、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34号)
(11)自
(12)、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125号)
(1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7号)
32、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是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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