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
2022-5-23 10:32:51
为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业创新服务功能、运作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云南省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5月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创新服务功能、运作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云南省小微企业集聚创业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是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省级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示范基地(平台)、创业园区(基地、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产业集群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并面向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示范性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省级示范基地。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并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等进行测评,对满意度按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数以及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填写《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和《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服务评价表》,并附所推荐的省级示范基地申报材料,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等相关程序后,最终结果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云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省级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示范基地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上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基地的服务开展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省级示范基地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以及检查情况上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建立不定期测评制度。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示范基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云南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云工信企服〔2013〕68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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