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政策双重利好 民资涌入小额贷款公司

2011-10-28 11:48:34

在市场需求旺盛以及政策鼓励的双重利好下,小额贷款公司正在成为民间资本的“吸金池”。随着“新36条”的出台,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有意或已经进入这一领域。 

  小额贷款公司飞速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贷款余额快速增长。截至今年6月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1940家,比去年年底增加606家;贷款余额1248.9亿元,比今年年初增加474.6亿元,其中短期贷款余额1234.9亿元,比今年年初增加471.4亿元。从贷款对象看,6月底小额贷款公司个人贷款余额758.6亿元,比年初增加326.4亿元;单位贷款余额487.2亿元,比年初增加150.9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飞速发展的数据背后是巨大的市场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三农”和县域中小企业服务。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个体经营户、中小企业主以及普通居民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

  按照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放款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尽管这一利率水平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但与动辄年息30%甚至50%的民间借贷成本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

  由于手续简便、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的成本,那些无法在银行获得贷款的机构或个人纷纷转而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帮助。谢军表示:“由于银行信贷仍不能大规模覆盖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而这些微小企业又有强烈的资金需求,旺盛的市场需求推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飞速发展。

  民间资本纷纷涌入

  今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一方面,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大,盈利前景好;另一方面,随着“新36条”的出台,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有意或已经进入这一领域。“在民间资本流动性旺盛而目前又看不到更好的投资渠道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些资金的一个好去处。”

  湖北省工商局日前在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支持引进外资投资小额贷款行业,经湖北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工商部门将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据透露,目前已有外资意欲试水该省小额贷款行业。

  在江苏、浙江和上海等地,一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也纷纷涉足小额贷款公司,借此分食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

  据浙江一家PE机构负责人透露,今年年初他们就把资金投入到了小额贷款业务中,经过半年的运作,这方面的收益比预期高出近3%。

  发展前景看好

  大规模民间资金的涌入,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被普遍看好。

  据了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够吸收存款,其放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但在很多地方,这笔贷款并不容易获得,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能力。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困扰其发展的资金来源问题将有望解决。

  根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需满足一个硬性条件,即按照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新设立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预计从明年下半年开始,将陆续有小额贷款公司达到这一时间条件。

在目前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小额贷款市场的情况下,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转制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的热情并不高,他们更愿意保持现状开展业务。这一方面因为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另一方面,相对于村镇银行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更为灵活而且自由度更高。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监会等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一家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项目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条规定让银行业金融机构眼前一亮,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与银行有本质的不同。

这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上是看好小额贷款市场的,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成为商业银行囿于传统信贷政策不能顾及这一市场的一个变通。

  亟待统一监管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对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表示担忧,他们担心民间资金的大规模进入能否持续,过量资金的涌入会不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恶性竞争,引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准与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谢军认为,这需要地方政府严格审批与监管,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后续资金不足。由于监管责任不清,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操作,甚至变相吸收存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一定的隐患。“当前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在中央政府一级哪个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问题”。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面临着税收歧视。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是按一般的公司纳税。今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国有银行、乡镇银行、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给农户贷款给予各种税收优惠,但是这些政策并没有惠及到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新36条”特别提到对民间金融要一视同仁,但该通知却把小额贷款公司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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