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1-24 11: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实施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云财绩〔20227号)、《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奖励或贴息的项目,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是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统筹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遴选、实施、跟踪问效等工作。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日常监管及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推荐、日常监管及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等工作,落实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施动态滚动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中择优遴选。

第五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年度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导向计划支持重点,结合本行业领域及本地实际建立本行业领域和本州(市)储备项目库。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布下年度导向计划,面向全省征集下年度导向计划项目。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及时筛选推荐项目,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对进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在州市推荐排序基础上,按照项目成熟度分批次纳入专项资金支持备选项目库。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在预算批复前即可开展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项目遴选阶段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在州市推荐申报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集体讨论等决策机制遴选项目,综合专家意见和集体研究结果,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第九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项目申报和审核,经部门集体决策程序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报送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条 州(市)、县(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初审、核实等工作,结合本地区产业规划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竞争性遴选推荐。州(市)上报文件中所推荐的项目须按重要性进行排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申报文件中对推荐项目数量有要求的,按要求控制项目数量,超出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研究范围。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分别对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和竞争性遴选,具体流程如下:

(一)材料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各资金使用处室负责汇总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荐项目,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剔除不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提出进入专家咨询和意见征求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专家咨询。各资金使用处室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成专家咨询委员对项目开展专家咨询。专家咨询委员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原则上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专家库抽取,具体人数配比根据项目特点由各资金使用处室自行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咨询项目作出科学、可靠的咨询意见。

(三)意见征求。开展专家咨询的同时或之后,各资金使用处室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表送相关处室征求意见,资金牵头处室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表送省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资金处室综合专家咨询和有关意见后,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方案。资金初步安排方案中须列出所有申报项目,说明安排或不安排理由。

(四)现场核查。各资金使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列入资金初步安排方案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需2人以上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结果需形成书面材料(核查表或核查报告),并由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州市负责核查的还需加盖部门公章)。

(五)审核委员会审核。专项资金牵头处室汇总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金安排建议和各资金使用处室的资金初步安排方案连同其他需提交审核委员会的材料提交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由审核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对资金安排建议和初步安排方案进行审核。

(六)党组会议审议。专项资金牵头处室汇总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资金安排建议和各方向建议安排方案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综合报告,报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七)社会公示。专项资金牵头处室汇总形成资金拟安排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在项目遴选过程中做好部门内部统筹工作,上一年度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过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本年度同一企业的项目按就高的原则给予安排。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函请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资金扶持后自动转入专项资金调度项目库,各级工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协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工作,直至验收通过后自动出库。

(一)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推进情况,年末收集汇总项目情况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各州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准确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推进情况,年末收集汇总项目情况后通过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统筹管理,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推进情况。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需省级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申报文件所列建设内容、时间节点等组织项目实施,尽早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报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相关调整情况由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本章项目验收主要指的是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不包括事后奖补、融资服务、购买服务类及为特定事项专门安排的工作经费等方式扶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州(市)分部门、分级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确定项目验收的标准、内容、提交的资料、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等,分别组织各州(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据此开展项目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资金使用处室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安排的资金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州(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实施。

(二)省对下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由州(市)工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省对下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涉及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资金项目的验收。验收完成后,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项目完成投资、设备到位等情况;项目建成后达到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的生产能力等情况;专项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项目账务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向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责任部门应在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若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申请提前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又未经报备同意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工作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财务专家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实地考核验收方式为主,也可进行书面审查验收。实地考核验收是指验收组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验收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申请资料进行会议评审,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责任部门可根据项目资金大小和项目内容合理确定验收方式。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资金项目合同对验收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且三年内不得安排该项目实施单位新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省级工业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云财建〔202226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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