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3-3-9 16:47:40

国科火字〔2023〕6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的有关要求,请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扎实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规范开展高质量评价服务工作

1.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加强评价工作队伍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风险提示信息,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2.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综合运用异议复核、动态监测、抽查复核等手段,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理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告。

3.坚持“放管服”原则,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和公示公告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4.秉承阳光公正的工作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

二、夯实质量,继续做好全年评价服务工作安排

1.加强政策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及增值服务工作,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3.确保全年评价工作按时收尾,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公示,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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