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2024-7-25 15:03:15

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锚定省委省政府“3815”战略发展目标,围绕“六个春城”建设,聚焦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赋权改革,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参照执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单位(以下简称“改革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二)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充分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市场化公开转让、符合条件的内部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由成果持有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无需向上级报审或备案。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

(三)探索“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鼓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或单位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企业违反约定事项的,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诚信管理。

(四)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机制。对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平台、人才等)主管部门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自立项之日起不超过5年,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满5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通过市场化公开转让等方式实施转化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

(五)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可从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

(六)探索科学技术人员持股方式。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人直接持股,股权归团队所有,由团队商定分配方式;其余部分由单位持有或市属国资公司统一持股。

(七)探索“先投后股”转化方式。由市国资委指定市属国有投资平台作为“先投后股”投资主体,定位为“科技成果转化合伙人”。在“先投”阶段,财政科技经费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拨付至投资主体,再由投资主体将资金投入被投企业,支持科技成果 “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在“后股”阶段,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企业的约定,该笔资金性质转化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主体持有被投企业相应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八)建设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多元主体协同、辐射金砖国家和南亚东南亚的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依托中心建立成果转化信息汇交、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和推介机制。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进国(境)内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合作。鼓励科技成果通过中心线上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公示;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在3个月内汇交到中心线上平台。

  • 培优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对经认定的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可从奖励金额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技术经纪人奖励。

(十)鼓励构建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鼓励探索研究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机制,建立面向产业、多维度评判、规范易行、可供推广、科学完备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形成校所认可、市场接受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方法,发挥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中的作用。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服务管理。面向生物制品制造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为知识产权申请提供便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十二)科技金融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融资等业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经营成本。鼓励科技型企业多方式间接融资;鼓励科技型企业在科技金融领域使用科技创新券;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开发科技保险品种,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担保和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牵头,统筹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十四)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上位文件有规定的以上位文件为准。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部门应当建立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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