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征求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24-11-22 15:28:48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确保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潜心研究所承担的项目,实现项目预期指标,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省科技厅起草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8日前反馈省科技厅。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后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资源配置管理处 李长生,0871-63136739。 邮箱:459015760@qq.com。 邮寄地址及邮编: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542号811室,650051。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确保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潜心研究所承担的项目,实现项目预期指标,全面提升科研投入绩效,现就项目负责人申报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限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限项范围
(一)基础研究专项计划
(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重点研发计划:工业高新技术专项、农业专项、社会发展专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入滇项目
(四)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科技揭榜制项目、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项目
(五)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人才承担的科研项目类别(院士自由探索项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顶尖团队项目、创新团队项目)
(六)跨部门协同创新科研项目。
二、限项规定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含2项)。其中,承担有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与在研项目同类别计划的项目,不得为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申请退出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申报本通知限项范围内新的项目申报。
(二)承担有在研项目且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所有计划类别的专项项目,直至所承担的项目完成验收流程。
(三)当年执行期满,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所有验收流程。项目从提交申请到完成验收流程,纳入项目负责人限项统计范围。
三、其他计划或专项(项目)遵循的原则
(一)“自上而下”来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申报及承担的项目数量不纳入本通知中的限项范围,但申请和承担的“自上而下”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中国工程院云南战略研究院自立项目有关项目负责人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实施,不纳入本通知中的限项范围。
(二)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的项目(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科技揭榜制项目、乡村振兴产业关键技术集成项目外),后补助性质项目、科技奖励,不纳入本通知范围的限项范围。
(三)科技人才及平台计划下人才培养类(人才),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平台建设类(平台负责人)按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不纳入本通知范围的限项范围。
(四)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承担、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平台)的项目负责人,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统计范围。
(五)新增专项(项目)支持方向,属于科研项目性质且不在本通知规定的限项范围的,专项(项目)主管处室应明确对项目负责人限项要求。未明确的,按本通知中限项规定执行。
四、科研诚信运用
依据《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规〔2023〕5号),项目负责人(申报人)申报及承担项目资格与科研诚信挂钩:
(一)一般失信行为。从认定之日起1年内,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平台)。
(二)严重失信行为。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失信行为情节、造成损失和影响巨大的,永久取消申请、参与云南省内各层级、国家层面财政科技资金申报支持项目资格。
五、其他 项目其他参加人员应综合考虑参与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间安排,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正常推进项目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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