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6-5 10:5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深做实科技金融大文章,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力度支持创新创业,综合运用贷款、创业投资、担保、保险等手段,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科技金融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形成新质生产力,以高质量科技金融服务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银发〔2024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实行后补助,分为以下5种补助类型:

(一)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包括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投资损失补偿;

(二)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包括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补助以及银行费用补助;

(三)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风险补助:包括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费收取减免补助及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风险补助

(四)“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贷款风险补助;

(五)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

本办法中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科技厅与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共建省级科技投融资库,加强科技投融资信息互通共享;与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银行(一级法人机构)建立“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库,持续推动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

(一)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省内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滇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孵化器以及双创示范基地等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科技型企业。

(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省内其他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科技贷款补助及银行费用补助。

(一)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等权利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二)科技型企业获得“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贷款(以下简称积分贷)

(三)银行为上述两项贷款承担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

第六条  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风险补助

(一)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在收取费用环节减免的部分应收担保费。

(二)担保机构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

第七条 “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贷款风险补助。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的积分贷金额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科技型企业购买省科技厅遴选出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三章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向省内科技型企业以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完成股权投资及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可在实缴投资满2年后(以工商变更确认时间起),申请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投资发生时,创业投资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投资信息上传到省级科技投融资库,以此作为补助(补偿)的依据。同一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风险补助(补偿)年度综合额度最高500万元。

(一)首次投资成立时间5年以下(含)非上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30%,可就实际投资额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二)投资成立时间5年以上(不含)非上市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非上市科技型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被投企业50%,可就实际投资额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三)首次投资非上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并确认投资损失,可就确认的投资损失额度申请创业投资损失补偿。

(四)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生并确认投资损失,可就确认的投资损失额度申请创业投资损失补偿。

第十条  科技创业投资风险补助(补偿)标准。

(一)首次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10%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二)首次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8%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8%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5%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补助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发生并确认损失时,按确认的投资损失额给予5%的创业投资损失补偿。单笔投资损失获得的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对同一企业投资获得的损失补偿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四)创业投资机构年度获得以上补助最高500万元。

第四章  科技贷款类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及银行费用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以本办法所列的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可申请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标准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发生积分贷,可申请积分贷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标准按照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额度最高120万元。

(三)银行为上述两项贷款实现承担的评估、评级以及保险等费用,可申请相应的银行费用补助。每家银行(一级法人机构)补助标准为按年度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贷款担保费用收取减免及新增规模风险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费收取减免补助

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在收取担保费环节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券给予应收担保费50%减免,按以下形式及标准补助:

1. 一年期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或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分年收取担保费形式。担保机构通过收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申请兑付所减免的应收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费,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担保机构年度减免的50%部分给予补助。每笔减免担保费补助最高30万元。

2. 一年期以上贷款担保一次性收取担保费形式。担保机构通过收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申请兑付所减免的应收科技型企业贷款担保费,省级科技创新券对担保机构减免的50%部分给予补助。每笔减免担保费补助年平均最高30万元。

(二)担保机构科技贷款担保业务新增规模风险补助

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实现的年度新增科技贷款担保额0.5%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积分贷风险补助条件及标准。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发放的积分贷,对其承担贷款风险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每笔按当年所承担的新增贷款风险额度2%给予风险补助资金,每家金融机构(一级法人机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50万元。

第五章  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围绕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建立科技保险险种定期遴选机制。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其支出的保费可申请保费补助。

第十五条  科技保险险种保费支出补助按险种类别分3个档次,补助比例依次为50%40%20%。每家科技型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下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时间范围为上年度的51日至申报年度的430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投融资库常年受理投资信息入库。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本办法所列的投资行为时,应及时在省级科技投融资库中申报相关投资信息,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确认投资及损失的依据。“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由银行(一级法人机构)自主申报,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定期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参考论证意见,纳入到本办法相关补助范围。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动适用于地区的“企业创新积分制”科技金融产品,由地方政府自主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专项补助所需证明材料及需填报的各项表格以年度申报通知方式明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对应的金融业务合同等业务凭据,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申报相关补助(补偿),并对申报资料提供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参考行业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入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议。

第二十条  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审议)项目入项目库建议。补助额度超过限额的项目,须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对审定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项目,纳入项目库,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拨付。

第二十一条  采用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的补助类别,按省级科技创新券相关管理办法申报及兑付。兑付基本流程为季度集中评审、公示及兑付。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确定专项绩效目标和指标,对补助资金开展运行监控。重点对专项实施,引导带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等进行评估,并将有关绩效管理情况作为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按省级科技信用等级分类管理。遵循云南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补助事项与省科技厅制定的科技金融政策、其他省直部门制定的同类扶持事项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1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5日。

云南省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工作方案》(银发〔20241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关于加强科技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充分运用科技保险手段,切实有效分散、分担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营风险,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科技保险险种遴选推广及补助机制。根据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及保险机构推广意愿,定期向社会遴选、公布纳入科技保险险种保费(以下简称保费)补助范围的科技保险险种,供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保费补助资金来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实行后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科技型企业包括,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以及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科技保险险种遴选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类别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企业信用险、知识产权运用以及出口信用险等16个类型。

第五条  鼓励省内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科技保险服务模式。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积极推广上述科技保险险种,分散、分担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营风险。

第六条  科技保险险种遴选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报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可对外销售;

(二)组建专门科技保险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三)申报的险种能有助于增强科技型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科技型企业核心研发人员、技术人员人身意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等提供保障,切实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等环节中的风险。

第三章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标准按险种类别分三类。科技型企业(独立法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年度最高补助额度为20万元按年补助其保费支出。

(一)一类险种。属于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助。

(二)二类险种。属于营业中断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基本险、一切险和综合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队健康及意外保险、特殊人员团队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信用险以及知识产权运用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40%给予补助。

(三)三类险种。属于出口信用险类别的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按已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加入省级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通过收取省级科技创新券方式申请兑付科技保险保费。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自愿投保、自主申报,并对申报资料提供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省科技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开展相关立项及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条  投保人(科技型企业)及保险机构在申请科技保险险种保费补助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保人购买科技保险险种后,或获得专项资金后要求退保的,保险机构应在每年度1231日前书面通知省科技厅。因未及时通知省科技厅造成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查实后,省科技厅不再将相关保险机构承保的科技保险险种列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省科技厅有权收回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资金。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补助资金管理未尽事项,参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1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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